Asian Domain Name Dispute Resolution Centre (Beijing Office)  
1 pixel
arrow
1 pixel
arrow
1 pixel
arrow
1 pixel
 
  space
  space
  space
1 pixel
 
  space
  space
  space
  space
  space
  space
  space
1 pixel
space
1 pixel
space
1 pixel
space
1 pixel
space
1 pixel
space
1 pixel
space
space
1 pixel
space

常见问题

1、《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适用于哪些争议?

2、对某一已经注册的通用顶级域名提起投诉应采取哪些行动?

3、《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其相关《程序规则》授权谁启动行政程序?

4、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得以进行的条件是什么?

5、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通用顶级域名的条件是什么?

6、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的作用如何?

7、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

8、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需花费多长时间?

9、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使用何种语言?

10、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如何收费?

11、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费用如何支付?

12、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必要指定律师作为代理人吗?

13、一起投诉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通用顶级域名吗?

14、所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商参与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吗?

15、如果投诉人已经启动通用顶级域名行政程序,该投诉人能否再就争议通用顶级域名向法院起诉?

16、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中被投诉人是否可以求助于法院?

17、从哪里可以获得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持有人的信息?

18、在投诉人已就通用顶级域名提起投诉、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在受理时经审查认定该投诉有缺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19、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被投诉人是否必须应诉?

20、如果被投诉人没有及时提交或根本没有答辩,应如何处理?

21、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专家组是如何成立的?

22、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23、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中,专家组做出的裁决有哪几种?

24、可以对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案件专家组做出的裁决提出抗辩吗?

25、如何执行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案件专家组做出的裁决?

 

1、《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适用于哪些争议?

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适用于以.com,.net 和.org结尾的通用顶级域名(gTLD’s)争议。其它新的通用顶级域名包括.biz(已经运行),.name(已经运行),.aero(尚未运行),.museum(尚未运行),.info(尚未运行),.pro(尚未运行)和.coop(尚未运行)。

2、对某一已经注册的通用顶级域名提起投诉应采取哪些行动?

答: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规定,可以向ICCAN指定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如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提交投诉书,以启动行政程序。提交投诉书应当符合《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其相关《程序规则》和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如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制定的《补充规则》的规定。

3、《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及其相关《程序规则》授权谁启动行政程序?

答:任何个人或企业都可启动这一程序。

4、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得以进行的条件是什么?

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第4(a)条规定: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中,投诉人必须证明下列事项:

(1)所涉通用顶级域名享有权利的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相同或者混淆性相似;

(2)所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人(个人或企业)对争议域名并不享有任何权利或合法利益;

(3)所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和使用具有恶意。

请注意: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的规定,为使行政争议解决程序获得成功,投诉人必须证明以上三种情形同时具备。

5、构成恶意注册和使用通用顶级域名的条件是什么?

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UDRP)第4(b)条规定,如下情形,但并不限于如下情形,则构成具有恶意的证据(需注意的是,一下列举的仅仅是一些例子和提示,恶意情形并不限于此):

(1)所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人(个人或企业)注册或获得该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向拥有相关商品商标或服务商标的投诉人或其竞争对手出售、出租或转让该域名,以获取直接与该域名注册相关费用以外的额外收益;

(2)所涉通用顶级域名注册人的注册行为本身即表明,其注册该域名的目的是为了阻止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的所有人以相应的域名反映其商标;

(3)所涉通用顶级域名注册人注册域名的主要目的是为了破坏竞争对手的正常业务;

(4)以使用所涉通用顶级域名的手段,为了商业利益,域名注册人通过制造其网站/网址或者网站/网址上所出售的商品或提供的服务与投诉人商标之间在来源上、赞助上以及附属者或保证者等方面的混淆,故意引诱网络用户访问注册人的网站或其它连机地址。

恶意情形是否存在,由各案专家组在最终裁决中予以裁定。

6、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解决过程中起何作用?

答: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已经由ICANN指定,成为世界上第四家、并且是亚洲唯一一家可以受理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因此,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可以通过其设在北京或者香港的秘书处,按照《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制定的《域名争议补充规则》的规定,管理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而进行的行政程序。

7、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步骤是怎样的?

答:一般来说,行政程序分以下几个步骤:

(1)投诉人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秘书处(香港或北京,由投诉人选择)提交投诉书;

(2)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相关秘书处向所涉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持有人发出投诉通知,并转去投诉书副本;

(3) 域名注册/持有人提交答辩书;

(4)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相关秘书处根据案件情况,选择一名专家或三名专家组成专家组;专家组负责进行相关行政程序,并就所涉争议作出裁决;

(5)专家组作出裁决;

(6)如果专家组裁决要求将所涉通用顶级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裁决即应得到执行。

参见程序流程图

8、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需花费多长时间?

一般情况下,从投诉书提交给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之日起,至当事人各方及相关注册机构收到专家组做出的裁决之日止,行政程序所需时间不超过60天。

9、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使用何种语言?

《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11条规定,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注册协议另有规定,或案件专家组根据行政程序的具体情况另有决定,行政程序使用的语言应是注册协议使用的语言。另外,案件专家组可以要求,对所递交的任何以非程序语言写成的文件,附带全文或部分章节的程序语言翻译文本。

10、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如何收费?

行政程序的收费标准由域名争议解决服务提供者商ICANN后制定。

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域名争议补充规则》第15条,具体收费情况如下:

货币单位:美元

争议域名数量 专家费用 中心管理费 全部费用
一人专家 三人专家 一人专家 三人专家
1至2个域名 500 首席专家: 1,000
合作专家: 500/人
500 1,000 2,500
3至5个域名 600 首席专家: 1,200
合作专家: 600/人
600 1,200 3,000
6至9个域名 800 首席专家: 1,400
合作专家: 700/人
800 1,600 3,600
10个域名以上 1,500 首席专家: 2,500
合作专家: 1,500/人
1,500 3,000 7,000

如果投诉书存有形式缺陷,投诉人须额外补交150美元。费用通常由投诉人全部承担。如果投诉人已经选择由一人专家组审理案件,而被投诉人(即所涉通用顶级域名持有人)选择由三人专家组审理,则费用由当事人各方分摊。

请注意: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19(d)条的规定,在特殊情况下,如需当庭听证,则需额外补交费用,费用金额由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与当事人各方及专家组协商确定。

上述费用不包括当事人需向其律师或其它代理人支付的费用,该费用由当事人另行支付。

11、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的费用如何支付?

答: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域名争议补充规则》第15条第3款的规定,支付给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的费用不包含银行手续费、转账费和任何所得税,费用应通过汇票方式以美元支付。支付给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香港秘书处的汇票应注明受益人为“香港国际仲裁中心”,支付给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北京秘书处的汇票应注明受益人为“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

12、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中,当事人有必要聘请律师作为代理人吗?

答:对此,没有强制性要求。虽然当事人可能会发现,雇佣法律顾问在行政程序中是有用的,但是当事人可以选择任何人作为代理人,或者自己做自己的代理人。

13、一起投诉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通用顶级域名吗?

答:可以。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3(c)条的规定,一起投诉可以包含一个以上的通用顶级域名,只要所涉域名是由同一域名持有人注册即可。请注意,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4(f)条规定,当一个域名持有人和一个投诉人之间存在多起争议时,任何一方当事人都可提出申请,由审理他们之间争议的第一个专家组将这些争议合并审理。在此情况下,如果上述争议均由《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所管辖,专家组可以自主选择将所有或部分上述争议合并审理。

14、所涉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商参与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吗?

答:不参与。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h)条和第6条的规定,相关注册商不参与或组织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也不对案件专家组所作裁决的结果负责。在行政程序中,相关注册商不得以当事人或其它身份出现。

前文已经提到,如果案件专家组做出裁决,裁定将所涉通用顶级域名予以注销或转移,相关注册商将执行该裁决。

15、如果投诉人已经启动通用顶级域名行政程序,该投诉人能否将所争议通用顶级域名向法院起诉?

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k)条规定,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启动的行政程序并不排除投诉人或域名持有人在行政程序开始前或结束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权利。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18(b)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期间就该争议提起司法诉讼,则该当事人应尽快将此情形通知专家组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18(a)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过程中启动了司法程序,该行政程序的专家组可自主决定是中止或终止该行政程序,还是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该域名的注册商接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有关专家组裁决通知后,应等待10个工作日(工作日以注册商主营业地时间为准)。如果该域名注册商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明其已经在相应司法管辖区内针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例如有相关法院职员盖章的诉讼书副本),则域名注册机构将执行裁决。上述“相应司法管辖区”是指投诉人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3(b)(xiii)条提起诉讼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该域名注册商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收到了上述正式文件,域名注册商将不执行专家组取消或转移域名的裁决,在收到下述文件之一前,注册商也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些文件指:1)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的充分证据;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销的充分证据;3)法院驳回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判决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没有权利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定书副本。

16、在域通用顶级域名有关的行政程序中被投诉的一方是否可以求助于法院?

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规定,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启动的行政程序并不排除投诉人或域名持有人在行政程序开始前或结束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权利。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18(b)条的规定,如果一方当事人在行政程序进行期间就该争议提起司法诉讼,则该当事人应尽快将此情形通知专家组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18(a)条规定,如果当事人一方在域名争议行政程序开始之前或进行过程中启动了司法程序,该行政程序的专家组可自主决定是中止或终止该行政程序,还是继续程序直至作出裁决。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该域名的注册商接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有关专家组裁决通知后,应等待10个工作日(工作日以注册商主营业地时间为准)。如果该域名注册商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明其已经在相应司法管辖区内针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例如有相关法院职员盖章的诉讼书副本),则域名注册机构将执行裁决。上述“相应司法管辖区”是指投诉人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3(b)(xiii)条提起诉讼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该域名注册商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收到了上述正式文件,域名注册商将不执行专家组取消或转移域名在收到下述文件之一前,注册商也不采取进一步的行动。这些文件指:1)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的充分证据;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销的充分证据;3)法院驳回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的诉讼请求或判决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没有权利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定书副本。

17、从哪里可以获得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持有人的信息?

答:点击ICANN网站(www.icann.org)上的WHOIS数据库,可以获得通用顶级域名注册/持有人的信息。

18、在投诉人已就通用顶级域名提起投诉、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在受理时经审查认定该投诉有缺陷的情况下,该如何处理?

答: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域名争议补充规则》第7条的规定,如果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认定投诉有缺陷,该秘书处应将此情况通知投诉人,投诉人应在5个历日内对上述缺陷进行修改。同时,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域名争议补充规则》第15条第2款的规定,投诉人在提交修改后的投诉书时必须同时向中心相关秘书处额外支付费用150美元。

19、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受理的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被投诉人是否必须应诉?

答:是。根据通用顶级域名注册商和域名注册持有人之间的域名注册协议,后者同意参加任何与争议通用顶级域名有关的行政程序。

20、如果被投诉人没有及时提交或根本没有答辩,应如何处理?

答: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5条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ADNDRC)的《域名争议补充规则》第6条的规定,由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受理的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案件域名注册/持有人必须在收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秘书处传送的投诉书之日起20个日历日内进行答辩。如果上述被投诉人没有在上述20天内提交答辩(包括支付任何相应费用),将被视为缺席,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将继续进行程序,并指定专家组,审理案件,同时告知专家组被投诉人缺席。专家组将根据现有证据进行裁决,专家组可以根据被投诉人未能及时提交辩的事实做出适当的推论。

21、通用顶级域名程序的专家组是如何成立的?

答:审理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案件的专家组,根据案件情况由1名或3名专家组成。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拥有专家名册,其中的专家都是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认为其学识渊博、富有经验、独立公正并且适合处理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知名人士。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根据以下标准为具体案件选择专家审理案件:争议的性质、专家的可获得性、当事人的身份、专家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注册协议的规定、当事人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6条和在适当情况下根据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的《域名争议补充规则》第8条所提出的要求。

专家组应在被投诉人提交答辩后或应当提交答辩的最后日期结束后得以指定。在接受指定前,候选专家必须向当事人和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书面声明可能会对其独立公正性或有碍案件及时审理产生合理怀疑的任何情形。如果在行政程序进行的任何阶段出现了对专家独立公正产生合理怀疑的新情形,该专家应立即将此情形向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予以披露。在这种情形下,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有权指定替代专家。除非经当事人双方同意,任何与争议有厉害关系的人不得作为专家组成员,而这种厉害关系若为一方当事人知晓,将会导致该方当事人认为该专家可能会有所偏向。

22、专家组应在多长时间内作出裁决?

答: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15(b)条的规定,如无特殊情形,专家组应于指定之日起14个日历日内就所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作出裁决,并将裁决书提交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

在收到专家组做出的裁决书后,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应于3个日历日内,将裁决书发送所涉通用顶级域名争议的各方当事人和该通用顶级域名的注册商。

23、在通用顶级域名争议行政程序中,专家组做出的裁决有哪几种?

答:案件专家组的裁决书必须以书面形式作成。专家组作出的裁决结果只能是以下两种之一,即(a)投诉人败诉,所涉通用顶级域名的现持有人有权继续拥有该通用顶级域名;或(b)投诉人胜诉,专家组可裁决将所涉域名撤销或转移给投诉人。

应注意,如果专家组查明,投诉人恶意提起投诉,已构成对行政程序的滥用,则应在裁决中予以说明。

专家组裁决既不涉及金钱赔偿,也不涉及有关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和其它费用。

24、可以对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案件专家组做出的裁决提出抗辩吗?

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k)条规定,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启动的行政程序并不排除投诉人或域名持有人在行政程序开始前或结束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权利。另外,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该域名的注册商在得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有关专家组裁决通知后,应等待10个工作日(工作日以注册商主营业地时间为准)。如果该域名注册商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明其已经在相应司法管辖区内针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例如有相关法院职员盖章的诉讼书副本),则域名注册机构将执行裁决。上述“相应司法管辖区”是指投诉人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3(b)(xiii)条提起诉讼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该域名注册商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收到了上述正式文件,域名注册商将不执行专家组取消或转移域名的裁决,在收到下述文件之一前,也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这些文件指:1)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的充分证据;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销的充分证据;3)法院驳回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的诉讼请求或法院判决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没有权利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定书的副本。

25、如何执行通用顶级域名争议案件专家组做出的裁决?

答:《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第4(k)条规定,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启动的行政程序并不排除投诉人或域名持有人在行政程序开始前或结束后向有管辖权的法院起诉的权利。另外,如果专家组裁定将某一域名注销或转移,该域名的注册商在得到亚洲域名争议解决中心相关秘书处有关专家组裁决通知后,应等待10个工作日(工作日以注册商主营业地时间为准)。如果该域名注册商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到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提交的证明其已经在相应司法管辖区内针对投诉人提起司法诉讼的正式文件(例如有相关法院职员盖章的诉讼书副本),则域名注册机构将执行裁决。上述“相应司法管辖区”是指投诉人根据《统一域名争议解决政策之程序规则》第3(b)(xiii)条提起诉讼的司法管辖区。如果该域名注册商在上述10个工作日内收到了上述正式文件,域名注册商将不执行专家组取消或转移域名的裁决,在收到下述文件之一前,也不采取任何进一步的行动。这些文件指:1)证明双方已达成和解的充分证据;2)被投诉人(域名持有人)的诉讼已被驳回或撤销的充分证据;3)法院驳回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的诉讼请求或法院判决域名持有人(被投诉人)没有权利继续使用域名的裁定书的副本。

Back to Top
1 pixel